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经济领域尤其是紧缺行业,不仅仅需要为其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还需要依靠合理的税收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民间投资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税收政策,在刺激消费增长、扩大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现行的税制及税收优惠政策,与当前经济形势已不相适应,存在一定的缺陷,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快速增长。
我们认为,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原则取向有四个:
一是平等竞争原则。要切实保证民间投资在整个投资群体中的税负公平,不受歧视;民间投资之间的税负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以实现纵向公平。
二是依法治税原则。要严格按照法治要求规范各种税收优惠、各投资主体之间的税收行为,以及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
三是涵养税源原则。现阶段,民间投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改革与创新时,给予民间投资一定的支持与保护,这是促进民间投资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四是便于操作原则。大量民间投资规模小、数量多,遍布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改革,要做到简单明了、目标清晰、导向正确、方式多样、规范稳定、便于征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和降低投资成本。
我们认为,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的主要措施应包括:
一是减轻税收负担。
税负过高,会减少企业资本的储蓄能力,并使企业失去投资的动力和积极性。美国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认为当时过高的税负不仅打击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而且打击了人们扩大投资的主动力。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企业负担过重、直接影响投资供给能力与积极性的问题,迫切需要在改革和发展中加以解决。
应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减轻企业费用负担。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各种收费较多,甚至超过税收负担。急需对现有的收费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取消所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收费,将一些不能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并将一部分类似于税收性质的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可将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改为社会保障税。
应加快结构性减税步伐、扩大税收优惠方式。一方面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实力和客观条件,实行适度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法定税率并未实际降低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营改增的进一步扩行业扩地区来增加企业的抵扣项目和抵扣机会,实行加速折旧,以及实行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使客观税负达到一个合理水平,以促进民间投资的增长。
二是健全税收政策。
应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同时加快“营改增”改革步伐,进一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模,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应扩大所得税扣除范围。终止对民营企业既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征收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对民营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及扣除范围;推广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对政府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以及民间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入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允许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缴所得税,从而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金,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以增强中小民间投资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应给予民间投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建议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需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垄断行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给予民资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方向的合理引导;建议对处于孵化成长期的中小型民间投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例如可以给从事国家非禁止行业且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人数不足300人,资产500万元以下的成长型中小民企分档给予10%-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民企争取生存发展优势。
应规范民间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予以规范和调整,以使其在促进民间投资上发挥更大作用。建议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废除对民间投资享受优惠政策所规定的不必要限制,如区域限制、资金来源限制、盈亏限制等,确保凡是符合国家调控政策的民间投资都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扩大税收优惠方式,变目前侧重税后优惠的税率式优惠(如减税、免税)为税基式优惠政策,特别是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税收信贷等优惠方式。明确优惠导向、积极引导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在国有资本难以发挥作用、国民经济又急需发展的产业上增大投资,这样不仅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浙江通达税务师事务所 章勇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