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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商联温馨提示 | 防疫期间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问题,防疫期间企业捐赠方面法律问题,防疫期间企业诉讼、仲裁方面法律问题

信息来源:市工商联 发布日期:2020-0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三部分  防疫期间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问题

44、问:当前疫情下,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因此工期延误或未能按期交付的,能否主张责任免除?

答:在当前情势下,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复工、完成重大采购或审批、验收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收集政府文件、通知及本企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证据。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通知业主方上述情况,积极协商合同延迟履行,违约责任免除,后续复工、赶工、工地防疫等事宜。

45、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施工期间应当如何认定?

答: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因各地疫情不同,不能做一刀切的认定。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4.2.1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复工通知或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复工通知确定疫情影响施工期间。

46、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分担,如合同双方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来分担,如无约定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在合同双方之间分担。

鉴于我国建筑领域多采用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缔约文本,如合同双方采取GF-2013-0201及GF-2017-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则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分担不可抗力损失:(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问: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的停工费用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答: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的停工费用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1、工地留守人员工资;2、临时场地租费、机械设备租费;3、管理人员工资费用;4、施工单位垫资的财务费用等。

48、问:如果疫情结束后发生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变动,是否还应当按照疫情发生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发生的价格变动与过往发生的价格变动相比并未有重大偏差,则应当认定价格变动为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价格变动大幅偏离了过往平均价格水平,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合同当事方可以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价格条款。

 

第四部分  防疫期间企业捐赠方面法律问题 

49、问:企业捐赠款物,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贡献力量,但现在网络上各种机构、团体、个人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募捐,应当如何识别真假,如何选择慈善组织?

答:目前,社会上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展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主要有: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设立的红十字会组织、依据《慈善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各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疗机构、社会上有一定公信力的自然人志愿者或自然人志愿者组成的未经登记的临时志愿团体。

根据《慈善法》第22条、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慈善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才能开展募捐活动。

企业在选择捐赠对象时如有疑虑,可要求受赠单位出具资质文件,亦可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上检索相关组织的注册信息及征信记录。不建议企业在缺乏有效信息渠道的情况下,选择非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自然人志愿者或自然人志愿者组成的未经登记的临时志愿团体作为捐赠对象。

50、问:企业能否指定捐赠款物的受赠对象、具体用途,捐赠后能否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慈善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与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签订书面的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但不得指定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作为受益人。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1条、《慈善法》第42条的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51、问:现在防疫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物资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有何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1条的规定:“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国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在华外国人进口药品、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用于捐赠防疫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2、问: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款物,能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企业在捐赠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受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年度名单之内。2、企业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53、问: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企业应当捐赠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产品。企业采购物资用于捐赠时,应当对产品的生产者资质、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等尽到善意的审查义务;企业以自身产品用于捐赠时,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部分  防疫期间企业诉讼、仲裁方面法律问题 

54、问: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内到期,怎么办?

答:如本次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及影响,导致企业不能行使请求权,且疫情发生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算六个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并主张,请参见本手册第二部分关于不可抗力部分的问答。同时,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EMS、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在时效届满前,向对方催告债权。

55、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应诉,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目前各地法院均陆续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案,在主动安排延期开庭,积极倡导通过移动微法院、互联网等线上方式组织庭审活动。

56、问:企业涉诉案件的上诉期在防疫期间内到期,或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如上诉期)与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如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履行生效判决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本次疫情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上述期间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此外,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则期间届满日顺延到节假日的第一日。鉴于各地疫情严重程度不一,政府防控措施不同,疫情是否均可认定为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一概而论,且是否准许仍需法院决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尽量采用邮寄、提前沟通等方式及时表达上诉的意愿。

目前,各地法院均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企业如有上述情况,也请及时关注相关法院的保障举措通知。

57、问:企业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目前对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需要的资金和物资尚没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第5条 “认真做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执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明确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精神,此次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应属于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之内,若企业遇到此类情况,应当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并积极进行协商。

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发布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财产查控涉及疾控的企业和个人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绍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绍市防控[2020]11号)第19条也明确规定:“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目前,部分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保障举措,可以及时关注并参照。

58、问:企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与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规定是否一样?

答: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室最新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3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原则相同,绍兴仲裁委也出台了相应疫情应对办法。

 

(来源: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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