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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利企,“干货”满满!“服务企业”诚意十足!

信息来源:市工商联 发布日期:2022-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4月2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突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及“新基建”发展重点,提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鼓励5G“新基建”及应用4项政策条款。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围绕集群强链、集聚提升、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历史经典产业等5项政策条款。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主要围绕“两园”提升和工业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推进服务平台升级2项政策条款。

(四)大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围绕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梯度培育,突出“培大育强”和“专精特新”培育方向,提出领航型标杆企业、冠军型创新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种子型型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等5项政策条款。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和加快智能制造提升等2项政策条款。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以工业领域的创新活动为重点,围绕首台套、工业设计、技术创新、创新升级、医药产业、军民融合等6项条款。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围绕品牌、质量、标准三条主线,提出3项政策条款。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包含支持绿色制造创建、支持企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等5项政策条款,着重做好工业经济的存量提升和减量退出。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聚焦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推动跨界融合发展等方面提出3项政策条款。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聚焦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加快发展研学旅游、鼓励发展过夜旅游、支持来绍“大团”及“年度直通车”、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培育体育行业主体、加强安保服务品质等方面提出13项政策条款。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聚焦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培育壮大电商主体、鼓励发展电商直播、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支持展会品牌化认证、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加快会展人才培育、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人才培养、鼓励商务楼宇发展、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等方面提出18项政策条款。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夜间经济发展、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等方面提出6项政策条款。

(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聚焦强化品牌质量建设、推进标准化建设、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提升企业亩均效益、鼓励企业“下升上”、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等方面提出6项政策条款。

 

三、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提出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的,给予150万元奖励);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第一点提出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第二点提出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第一点提出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点提出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第三点提出获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获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第一点提出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第二点提出对于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三点提出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四点提出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第五点提出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第六点提出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民营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七点提出对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年度接入计划的公共建筑实施单位给予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按不超过40万元予以补助。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第一点提出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第二点提出给予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1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5万元。第三点提出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提出对引进的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定保障政策;鼓励企业在市外承接业务,各地可根据企业产值情况制定政策予以支持。

 

四、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培育建设,提出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等3条政策。

(二)突出高能级创新载体建设。强化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创新载体、产业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高能级创新载体建设,提出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快创新联合体建设和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等5条政策。

(三)突出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提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等2条政策。

(四)突出支持大众创新创业。强化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互认互通,大力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加快提出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等3条政策。

(五)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科技大市场建设。提出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等1条政策。

(六)突出科研成果激励机制。强化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大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省专利(外观设计)奖等奖项的奖励。提出强化科研成果激励等1条政策。

(七)突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强化发明专利、PCT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奖励和维权。提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等2条政策。

(八)突出优化科技金融扶持。强化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提出完善科创金融体系等1条政策。

五、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强化金融机构考核引导激励、加强金融要素供给、深化普惠金融服务、推进产业转型提升等4项政策条款。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为企业发债增信代偿损失的风险分担和尽职免责工作机制等3项政策条款。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推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做强做大,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支持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和开展收购兼并等3项政策条款。

 

六、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和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5个条款。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包括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机电、高新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出口品牌培育、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鼓励扩大进口和鼓励开展服务贸易9个条款。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包括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加大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制度、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和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10个条款。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包括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和鼓励企业境外投资2个条款。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包括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和支持应对贸易摩擦2个条款。

 

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一)着力扩大投资总量,包括开展招大引强行动、适度超前基础设施投资、鼓励企业技改投资、激励产业项目提前开工投产等。

(二)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包括加大制造业投资、加大综合交通投资、加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加大城乡风貌工程投资、加大生态领域投资、加大新能源设施投资、支持现代服务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等。

(三)奋力推进项目攻坚,包括聚力项目攻坚专项行动、聚力项目谋划储备、聚力前期协同攻关、聚力在建集中攻关。

(四)强化要素争取保障,包括扩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争取重大项目能耗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建设用地保障、深化政企银联动。

(五)打造最优投资环境,包括探索推行极简审批、推行“赛马+晾晒”机制、实行“专员+专班”推进。

 

八、能源保障政策

(一)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包括电力项目用地保障、2022年电力供应量;“地方政府3天、城燃企业5%”储气能力建设、门站等项目建设保障。

(二)提高清洁能源供给比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2%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5亿千瓦时;奖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风电项目用地支持;奖励使用氢燃料电池的营运车辆。

(三)落实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全力向上争取高质量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

(四)落实能耗抵扣政策,包括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及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五)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包括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全市工商业用户入市,及鼓励大用户直接向电厂购电。

(六)加快光伏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光伏+”光伏项目,包括滩涂、水面、农作物、大棚、养殖基地、工业园区、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及居民屋顶等;2022年确保350兆瓦光伏增量;实施度电补贴。

(七)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推动建立“新能源+配额制储能”模式;推进工业余氢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奖励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积极推进诸暨、嵊州等地抽水蓄能电站;对完工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进行奖补。

(八)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环卫、居住区、单位内部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等配建充换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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